沈阳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9-19 浏览次数: 0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的考核和成绩管理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课程考核
    (一)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一般为考试方式。实验课、实践性比较强的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可采取考查方式。学位论文以答辩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见《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相当百分制的90分以上,80分至89分、70分至79分、60分至69分、59分以下)。
    (三)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为及格,非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以60分以上(含60分)或及格以上(含及格)为及格。
    (四)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以分数前加一个“补”字为标记;补考不及格的,必修跟下一年级重修,且同堂同卷考试,重修成绩以分数前加一个“重”字为标记;重修仍未及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按结业处理。
    (五)考核方法应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可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可闭卷、开卷或闭开卷结合。课堂笔试时间一般为2至2.5小时。口试应有口试提纲和详细记录。
考查可通过平时作业、课程论文、实验报告以及总结报告等方式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当结合课程特点,按授课计划要求确定。
    (六)考核时间一般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公共课程考核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考核由各培养单位组织。
    (七)执行考试规则,强化考场纪律。
   1.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向考试组织单位请假并得到批准(病假须有医院证明),一般不准因事假缓考。缓考学生按规定参加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
   2.未经批准私自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且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3.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并取消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同时,可试读一学期,该门课程重修。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试读期间须交试读费。
   4.每门课程无故旷课四次或每门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本门课程当年的考核资格,按规定重修该课程。
    二、成绩管理
    (一)试卷或作业要使用统一的首页,任课教师要认真评分,并在首页签字,同时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成绩表》一式两份。
    (二)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表和试卷一起交到本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处。由工作秘书汇总成绩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份报送给研究生处登录成绩,另一份保存备查。
    (三)研究生在出国(境)、联合培养、委托培养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单(一式两份),需由学生返校后交到研究生处存档。所修课程与培养方案所列课程相同或相近的,经导师组认定,可以免修。
    (四)研究生若需要在学期间的成绩证明,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到研究生处办理,各培养单位为研究生办理的成绩证明均无效。
    (五)成绩表需长期保存。试卷保存期为五年,公共课试卷由研究生处负责保存,专业课试卷由各培养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