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认真做好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利,使勤工助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以及国家教育部关于勤工助学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获得报酬.培养自立及师范生能力为主要目的授课、礼仪、促销等服务,也开展包括通过运用科学知识.技术和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其它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以"服务学生.培养能力"为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校容和宿舍管理,不得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第五条 学院鼓励与支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本中心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全心全意为学生谋取利益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 本中心对勤工助学活动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参加活动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 本中心承接家教、翻译、促销、宣传、派送等工作,中心项目负责人专项管理.
第八条 本中心是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机构,由专门的老师领导,直接对外国语学院负责。本中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开展各种家教、兼职翻译等勤工助学活动,但必须向学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本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具体办事机构。
第十条 本中心的职责主要是:
(一) 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设立网站,拓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市场和途径;
(二) 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核发上岗证书,设立学生家教、翻译等人才库、资料库;
(三) 招聘推荐在籍学生为工作人员,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双向服务,协调学生与用工单位的利益,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四) 对家教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学生与家长或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对家教活动中的违约、违纪等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五) 筹措、管理和使用好本中心经费,为家庭有困难的同学实施帮助;
(六) 结合家教兼职翻译等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七) 建立和健全本中心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八) 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二、中心工作职能
第一条 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档案和各单位用人情况信息档案。
第二条 负责拓宽勤工助学岗位,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三条 负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并在学生上岗期间进行监督,收集并整理岗后反馈信息。
第四条 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经常与用人单位联系,主动为各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工作,及时处理勤工助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六条 负责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总结,申报表彰勤工助学工作的先进个人。
三、组织机构
按本中心的需要,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勤工助学中心现共设四个工作部门,其中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1名,四个部门分别为:管理部(部长1名,部员2名),宣传部(部长1名,部员2名),企划部(部长1名,部员2名),外联部(部长1名,部员2名)。
四、例会制度
(一)召开时间:1、每周召开一次部长例会。
2、每两周召开一次全体例会。
(二)例会注意事项:1、管理部人员要做好每次会议的详细记录。
2、强调会议纪律,如有迟到者,给予批评警告。
五、关于本院学生申请加入中心及中心成员上岗的有关规定
1、凡本院在校学生,自愿遵守本中心各项规定的,有意在大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均可申请加入本中心。
2、凡申请加入中心的同学,其个人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有效,档案一旦建立不得再私自更改。所有成员档案将由中心统一保管。
3、本中心将依据用人单位的需要,按照成员的实际情况,本着“特困生优先、择优上岗”的原则,为其安排适当岗位。
4、中心会员上岗需要签订用人单位、学校、会员个人的三方合同才可以上岗。
5、会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将由中心为其颁发“上岗证”方可上岗。
六、关于上岗前的有关培训
1、岗前培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培训让会员对自己的工作岗位有更深地了解,并学会如何保护个人的权益。
2、岗前培训将分为三方面内容:a.专业知识培训;b.自我保护;c.正确处理与学生家长(用人单位)的关系,避免发生纠纷。
3、由中心负责请老师对会员进行专业培训或请优秀教员传授教学经验。初步定为每月培训一次。
4、会员培训合格将由中心颁发“上岗证”可持证正式上岗。
七、关于对上岗成员的监督及信息反馈的整理
1、为树立及维护外国语学院的形象、保障中心的信誉、促进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中心将对上岗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收集用人单位的反馈信息。
2、《信息反馈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密封返回中心,教员等无权查看。
3、《信息反馈表》将由中心统一进行整理,整理结果将作为“评优”的依据。
4、所有上岗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让用人单位涂改《信息反馈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对会员的工作调查为不定期进行。
6、会员不得与用人单位私自达成协议,欺骗中心。一旦发现将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八、中心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为保障中心会员的权益,中心会员享有一定权利:
1、遇到如下情况,中心会员有权向中心申诉:无故延长工作时间,提出与工作无关的无理要求,无故拖发劳动报酬,对成员进行侮辱,无故单方面毁约等。
2、家教教员有权得知学生的学习状况,有权了解学生的水平。
3、家教教员有权按学生的实际水平规定学习进度,指定学习计划。
4、合同一旦签订,用人单位应确保教员的人身安全(如乘车等)。
此外,成员上岗后应尽的义务有:
5、教员在上课前应认真备课,不得有知识模糊的现象出现。
6、教员对学生要热情,学生有困难、问题应积极帮助解决。
7、教员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体罚,说话要得体。
8、教员上课着装要大方得体,不得浓妆艳抹,要做到“为人师表”。
9、教员上课要保质保量,不得提前下课,不得与学生攀谈。
10、教员必须带证上岗。不得私自换岗、漏岗。若实有事必须提前与学生家长请假。
11、教员从事家教仅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目前学生应“以学为主”,不得因此影响学习。每周工作上限不得超过6小时。
12、对于参加家政服务及其他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应按时上岗,不得损坏或偷窃用人单位的物品,不得索要或收取应得报酬之外的金钱或物品。
九、有关收费标准
(一)、家教
家教对象 | 收费标准(一次性收取) |
小学生 | 每人次10元 |
初一、二学生 | 每人次15元 |
初三、高一、高二学生 | 每人次20元 |
高三学生 | 每人次25元 |
陪读 | 周末 | 根据工资的多少视情况收取 |
寒、暑假 |
(二)、零工(包括乐购计时工,各大公司的促销员,校园代理……)
1、非本院系的学生:每人次收取工资的10%;
2、本院系的学生:(1)非特困生、贫困生:每人次收取工资的10%;
(2)特困生、贫困生:每人次收取工资的7%;
(三)、其他工作
1、外国语学院语言培训中心
(1)、装订员:每人次收取工资的10%——此工作仅限于提供给本院系特困生;
(2)、雅思引导员:每人次收取工资的10%——此工作仅限于提供给中心礼仪队成员;
2、语言培训中心
(1)、做宣传:每场次收取250元—300元不等(场地租用费由中心和语言培训中心各承担一半);
(2)、兼职教师:每人次最少收取100元(兼职时间长短不同,收取费用不同);
3、翻译公司——提供工作对象多以高年级学生以及研究生为主
(1)、口译:工资在500元以下:每人次收取其10%;
工资在500元—1000元:每人次收取50元;
工资在1000元以上:每人次收取100元;
(2)、笔译:收取工资的10%;
4、专卖店
(1)、特卖会:每场次收取200元—300元;
(2)、出售会员卡:每张提取5元—10元;
注:中心一直致力于为同学们寻找更多更适合的工作,因此涉及面在不断扩大,而收费标准也在随之不断的更新,如有新的工作,我们会及时制定相应的收费准则。
十、中心的奖惩条例
(一)、“优秀教员”的评选
1、中心每半年将进行一次评选活动。其主要依据“信息反馈表”及平时出勤表现情况。
2、本中心将对获“优秀教员”称号的同学进行奖励。
3、评选结果将展示,如有异议可举报。
以下情况不得参加“评优”:1、对于在上岗期间有私自换岗、漏岗的同学 ,将进行通报。
2、成员应按规定按时交纳基金,逾期未交的,将予以通报。
3、工作期间非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将视情节严重有警告,通报。令其待岗反思,开除中心等处罚。
4、被投诉三次或三次以上者将令其待岗。
(三)、“优秀部门”的评定
1、中心每半年将进行一次评选活动。其主要依据是平时部门成员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和工作成果。
2、本中心将对获“优秀部门”称号的 同学门进行奖励并予以公开表扬。
(二)、“爱心教师”的评定
1、中心每半年将进行一次评选活动。其主要依据是平时老师为中心提供家教的数量。
2、本中心将对获“爱心教师”称号的老师赠送礼物以及张贴海报进行感谢。
十一、关于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处理方案(学生因素)
1、中心将负责对投诉人进行接待;
2、把好培训关,防止发生纠纷;
3、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纠纷,上岗前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并且用人单位需出示有效证件,并记录在案;
4、发生纠纷之日起三日内给用人单位满意答复,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5、根据中心条例视情节严重,进行不同处罚;
6、非工作因素,安全问题出现的纠纷,中心概不负责;
7、出现主要是教员责任的纠纷必须通过中心解决,不得双方私自解决;
8、严重的,可以报告公安机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