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市委、沈阳市大学生服务中心关于
2008年发放重大疾病救助金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团委:
为进一步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切实转变共青团组织的工作职能,实现对特殊青少年群体的层次化帮扶,团市委、市大学生服务中心决定于2008年11月集中开展救助帮扶工作,这项工作开展的目的是让患病青少年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深切关怀及团组织的温暖,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08年11月-12月
二、救助对象
家庭经济状况特殊困难的患重大疾病的青少年。三、救助标准
经审核患病青少年符合贫困标准,依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发放救助金5000元-10000元。
四、资金
重大疾病救助金总额60万元。
五、发放条件
患重大疾病,年度发生额超出5万元以上的,由团市委、沈阳市大学生服务中心给予提供救助。
患大病是指:(1)急性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需做搭桥(术)的;(3)恶性肿瘤(癌);(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重要器官移植;(6)白血病;(7)截瘫;(8)四肢瘫痪等八种疾病;(9)脑中风;(10)严重烧伤;(11)主动脉手术;(12)暴发行肝炎;(13)严重疾病末期。上述病症必须出具市级医院或上级医院的诊断证明。
六、发放程序:
1、患病学生本人须向团委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住院凭证、病历、5万元以上医疗费单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患病青少年另需准备好下列证件:(1)贫困证或低保证;(2)户口和家庭成员身份证;(3)家长单位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证明及大学生所在学校证明。各团委对患病学生进行审核。并向团市委、市大学生服务中心上报《2008年发放重大疾病救助金学生名单》(名单所填内容见附件)并后附患病青少年的情况说明。
2、大学生服务中心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审验合格后,然后入户、入院、入校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后,市大学生服务中心通知学生本人携带有效证件领取救助金。市大学生服务中心对上报的证件进行审核,并将证件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统一归档保管。
七、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各团委把帮助困难青少年解决实际问题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深入基层,了解困难青少年的需求,真正把温暖送到困难青少年的心坎上,使他们真切感受到来自党和政府的关怀,充分感受到团组织大家庭的温暖。
2、及时上报。各团委要对患病青少年做好审核工作,按时将《2008年发放重大疾病救助金学生名单》及患病青少年的情况说明的电子版和文字版于12月1日报至辅导员处。
附:2008年发放重大疾病救助金名单
附件:
2008年发放重大疾病救助金名单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校、班级 | 家庭详细住址 | 联系方式 | 患病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表人:鲁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