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党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学生党员队伍的实际,决定建立学生党员年度考核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党员的综合素质,保持学生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学生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更好地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考核原则
1.坚持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学生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依据党员标准和学生党员实际确定考核内容,促进学生党员的全面发展。
3.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并广泛听取党内外师生的意见。
4.坚持定性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为辅,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各学院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促进学生党员行为规范的养成。
三、考核对象
凡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的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均为考核对象。
四、考核内容和等级
根据党章和大学生行为管理等相关规定,针对学生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成绩、实践活动和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价指标,由各学院根据不同学历层次学生党员的实际确定。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优秀”数量控制在本学院党员总数的30%左右;“合格”为已达到考核指标要求但未能被评定为优秀;“基本合格”为在考核内容的某一方面没有达到考核指标要求;“不合格”为违反党纪或校纪并受到相应处分。“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考核程序与办法
1.学生党员自评
在考核时,学生党员本人要认真进行自评,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报所在党支部。
2.征求意见
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测评表等形式,征求班级同学、任课教师、辅导员、生活区等各方面师生的意见。
3.学生党员互评
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在党员自评的基础上,根据考核内容进行党员互评。
4.支部初评
在自评、互评和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对每个学生党员提出评定考核等级的初步意见。
5.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织员、学生党支部书记等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党员年度考核的组织领导,审定各支部提出的考核初步意见。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结果审定后,应予公布、存档,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在下一学年度内使用。
2.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方有资格参与党内先进称号的评选。
3.学生党员参加学生各类先进(包括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年度考核结果必须达到合格。
4.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党支部要对本人加强教育,针对具体问题帮助整改提高。
5.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预备党员,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预备党员,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正式党员,应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
七、考核工作要求
1.各党总支、学生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学生党员年度考核工作,把它作为学生党建工作重要环节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并做好相应的思想教育工作。
2.各党总支要根据学校的整体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从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不同特点出发,制定考核具体细则,保证考核工作收到实效。考核具体细则要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3.在考核工作中要把握正确导向,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力求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切实发挥考核的激励和监督作用,引导和督促学生党员健康成长。
4.学生党员要端正考核态度,做到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他人,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自己。要按照考核标准,规范和指导自己平时的言行,并实事求是地对自己和他人作出评价。
5.学生党员年度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并作为一项常规工作不再另行部署。开展考核工作的时间,全校统一在每年9月份进行上一学年度的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党总支要在10月上旬前将本单位考核工作小结和学生党员考核结果汇总表报党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