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3沈阳师范大学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9-17 浏览次数: 0

 

     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服务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人才和科技等资源优势,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加快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七部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学校的重要职能,具有与学校教学、科研同等重要的地位。

  第二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机构,沈阳师范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实施单位。属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经科研管理部门认定后,学校无偿划转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行管理、转化和产业化等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创新创业,专兼职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鼓励教职员工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同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一)转岗专职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教职员工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人事关系转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关系转入组织部。转岗创业期限为三年,创业期间可参加学校职称聘任和学校岗位竞聘,享受学校相应的住房等福利政策;创业期间执行企业工资薪酬制,学校仍保留其档案工资,凡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工资及各类补贴政策,其增资部分归入本人档案工资。

  (二)转岗从事专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教职员工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1)近三年内有和企业合作的横向项目,并且有50万元以上资金到达学校账户;或近三年内获得省、市级科技奖励或省级应用型科技类项目;或近三年内开发过具有科技含量的技术产品或获得发明专利;或具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成功经验。

  (2)必须以所拥有的项目、专利、新产品等作为核心技术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创业业绩和成果

  1.创业业绩和成果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2.创业业绩和成果可作为参加学校职称聘任的重要依据。

  3.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作出贡献的学校在编人员,学校和校属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鼓励。

  (四)分配政策

  1.以科技成果转让(不含专利转让)方式所得收入中,学校视情况提取20%-70%分配给该项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和相关项目组、院(所、部、中心),其余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学校持有。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转让额             分配比例     累计金额(万元)

  50万元以下(含)    70%            35

  50-100万元(含)    60%            35-65(含)

  100-200万元(含)   50%            65-115(含)

  200-300万元(含)   40%            115-155(含)

  300-400万元(含)   30%            155-185(含)

  400万元以上          20%            185以上

  2.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所占股份一般不低于20%。作价所占的股份中,学校视情况可将股权或股权收益的50%-70%分配给取得该项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和相关项目组、院(部、所、中心),其余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学校持有。

  3.以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投资入股或作为注册资本成立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或股权收益的80%-90%归项目组相关人员所有,其余10%-20%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学校持有。

  4.科技人员可以以货币出资入股的形式占有个人股。个人股所占比例,由创办该企业的各方股东商定。

  5.为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可从转化所取得收入中,提取510%对该项成果转化的非专职中介人员给予奖励。

  (五)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兼职完成所在教学和科研岗位要求的工作,接受原单位的领导的,兼职期内在学校所获的工资报酬按其实际完成的教学、科研实际工作量发放。

  (六)创办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依托原单位申报和承担纵向和横向各类项目,并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范围。

  (七)为鼓励学校高层次人才开展技术创新创业,学校每年可单列硕士研究生培养名额给转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硕士生导师, 促进研发及管理人才的培养和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 学校允许和鼓励在校硕士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创新

创业,专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一)学校鼓励学生兼职创新创业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兼职是指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二)学校允许学生休学创业,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工作。有意休学创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学生处和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创业手续。学生休学期限为2年。休学创业期间学生可申请选修学分,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休学创业期间,学生创业的相关待遇和责任由所在企业承担。创业期满可返校继续完成学业。

  第五条 学校以贴息贷款、专项风险资金资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每年有重点、有选择的扶持若干个高科技项目及企业。

  第六条 各院(部、所、中心)应将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纳入院(部、所、中心)的发展规划。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