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04沈阳师范大学教师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9-17 浏览次数: 0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诚信、严谨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在编的教职员工凡从事学术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及本校离退休教职员工,以沈阳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校教职员工在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道德规范是指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主体,在进行学术研究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之间关系时所应遵循规范的总和。
  第四条  我校教职员工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报表,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职称(或学术兼职)等,甚至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五)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且造成不良影响;或通过新闻与商业炒作,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参加项目评审、成果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因接受参评人(或单位)礼物或请托而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不如实告知被研究对象在研究过程当中所可能发生的后果,而造成个人(或集体)的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影响。
  (八)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滥用科研经费或其他科研资源,造成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损失。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故意异化事实,诬告诽谤,破坏他人学术形象,妨碍学术活动,或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所有教职员工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学术道德方面的处理或行政方面的处理:

  (一)凡有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或奖励评定,在年度考核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因采取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二)凡有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程度,将给予批评教育、降低一个档次发放岗位津贴、解聘教师职务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将做出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组织处分。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规范委员会)监督和执行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界定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受理有关学术道德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和举报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学术规范委员会按文、理科分设,组成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办公室设在科研处(校科协)。
  第八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投诉和举报,由学术规范委员会通知被投诉(被举报)人,并责成被投诉(被举报)人单位学术委员会配合调查,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需要,可分别通知投诉(举报)人、被投诉(被举报)人和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
  学术规范委员会对所受理的投诉和举报,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进行审议,并在独立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可靠的取证,做出初步结论,同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根据学术规范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以及调查结论,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充分讨论审议,做出最后的学术道德方面的处理决定;同时提交校教师职称聘任工作委员会,由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被投诉(被举报)人及所在单位。如果被投诉(被举报)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学术规范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和调查。
  第十一条  处理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当事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的结果也应同时送达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如果认为处理不妥,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或有关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在校学术委员会作出学术道德方面的处理,或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作出行政方面的处理决定之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应保密,所有涉及人员和情况不得被泄露,违反保密规定者将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06年第四次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