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3沈阳师范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守则
发布时间: 2010-09-17 浏览次数: 0


  第一条  为弘扬我国学术道德优良传统,倡导学术道德自律,营造诚信、严谨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我校在职教职员工凡从事学术活动都应遵守本守则。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及本校离退休教职员工,以沈阳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也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我校教职员工在从事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还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道德规范是指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主体,在进行学术研究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之间关系时所应遵循规范的总和。
  第四条  坚持科学真理,追求学术创新,要有为科学事业发展的献身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
  第五条  遵从求真扬善、服务社会、造福人类的科技伦理准则,树立环保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避免或尽量减少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对人类社会及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一)科学研究要有利于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不能对他人及其生活环境、自然环境造成破坏。
  (二)科学研究要节约能源和资源,合理使用资金、设备和原材料。
  (三)科学研究要尊重被研究者(个人或单位)的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对活体动物进行试验应尽量减少供试数量,减轻其伤害程度。
第六条  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在作品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用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的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或第一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四)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正确运用学术权力,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
  (一)科研活动要认真如实地做好科研记录,尊重事实,严谨细致,保证科研成果的真实性。
  (二)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要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以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等。反对虚报科研成果的浮夸作风和欺骗行为。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论证和评价。
  (四)在参与各类推荐、评审、鉴定、答辩、评奖和职称评定、学位评审等活动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五)不得将保密的学术事项和评审机密对外泄露。
  第八条  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争鸣,严肃学术批评。学术批评应以理服人,反对学霸、学阀作风,严禁大肆吹捧或诋毁他人,甚至打击报复。
  第九条  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第十条  如发现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按《沈阳师范大学教师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举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