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3沈阳师范大学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9-17 浏览次数: 1

 

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是立足国内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重要形式,也是校际间进行学术交流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促进学术交流,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别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接受访问学者的学科或专业条件

该学科或专业应有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或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国内访问学者的指导教师,并要求科研工作开展较好,科研任务明确,科研经费有保障,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条件较好,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

二、接受对象

高等学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企事业单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研究人员,中小学二级以上的教师。

三、工作时间

一般为一年,个别访问学者因项目原因,经原单位同意,可申请延长。

四、工作方式与要求

访问学者实行导师制,由导师负责学业管理。访问学者报到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选派学校原定项目方向,结合我校接受单位(院、所、中心、部)的学科方向及科研项目,迅速制定学习和工作的具体计划,并切实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导师应按照计划检查执行情况,并写出考核意见。

国内访问学者经指导教师批准,可以参加指导研究生、编写教材、承担部分教学工作或实验室技术工作,每半年可以进修一门有关的专业课程,作一次学术报告,汇报工作成果。

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工作不努力、表现不好、经教育没有明显改变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进行访问学者工作的,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访问学者资格,并通知原选送单位。

五、科研经费与科研成果

接收单位可根据国内访问学者工作质量,酌情发给国内访问学者一定的科研经费。国内访问学者参加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为沈阳师范大学成果,根据各方参加者在工作中所起作用的主次顺序,共同分享。

六、生活待遇及费用

国内访问学者一律不转户口。党、团员转临时组织关系。

国内访问学者由我校科研处安排食宿,其住房标准为3/室,住宿费由原选送单位负担。国内访问学者的工资、差旅费及公费医疗费等由选送单位负担。

国内访问学者文科类专业学费6000/人年,理科类专业学费7000/人年,住宿费1600/人年。

七、学费使用范围与比例

国内访问学者学费用于导师的指导培养、所在单位日常管理和学校总体管理三个方面,经费按424的比例,分配给导师、所在单位和学校。

八、结业证书

科研工作结束后,访问学者应写论文或工作总结,填写《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成绩考核表》,指导教师应对其论文和在校期间的表现写出评语。

国内访问学者按期完成工作计划,经考核合格,由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处按规定颁发统一印制的《沈阳师范大学国内访问学者证书》。《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成绩考核表》原件和《沈阳师范大学国内访问学者证书》复印件交本单位存入本人业务档案,可作为聘任晋级的依据。

如访问学者不能胜任预定项目研究工作,无法完成访问学者学习计划,则转为一般科研进修,不发给访问学者证书。

九、管理

国内访问学者由沈阳师范大学科研处统一进行宏观管理,各单位由主管科研的主持人分管此项工作。访问学者的日常管理、工作条件、考核情况由接受单位科研主持人协助检查。

每年5月科研处统一办理国内访问学者的接受工作。接受访问学者应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导师同意、接受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国内访问学者入校的有关事宜。

十、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