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管理细则
教科司[1997]024号
一、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科厅[1996]I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以下简称:专项任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二、申报条件
1.申请专项任务研究项目的课题,必须是从应用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研究课题。应用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非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出版单位(非本校出版社)。
2.专项任务研究项目应该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应用价值或学术价值),预期研究成果可为有关部门所采用或参考,能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鼓励深入实际研究解决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各种现实问题的课题。
3.专项任务项目的申报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对课题内容、主攻方向、研究思路和方法做出科学论证。应用性研究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三、申报手续
1.专项任务项目,地方院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为单位、国务院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司(局)为单位、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2.申报专项任务项目,《申请评审书》必须填写B表的“其他经费来源”栏,并附有关单位委托研究及提供经费和预期成果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5份。
3.一般每年5月初集中受理一次专项任务项目的申报、并组织专家评审。研究意义重大、时效性较强的课题,各申报单位可单独申报,作特例受理。
4.每项申请交纳评审费200元。
四、项目评审
1.我司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者方可提交专家进行评审。
2.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聘请同行专家,采取通讯或会议的方式进行。通讯评审的专家不少于5人,不聘请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会议评审专项采取公开评审,一次投票、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立项。
3.对各申报单位不定期申报的专项任务项目,我司受理后将及时组织专家通讯评审。
4.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国家教委进行复核后正式批准下达。
五、项目中期管理和成果推广应用
1.专项任务项目立项后,各申报单位应按《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各申报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专项任务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有重要研究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应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我司,如使用部门对提供的成果有反馈意见并发挥效益的,请及时报告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