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需要,促进我国教育科学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加强和不断完善对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教委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和规划课题。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中立项的重大课题、国家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原中华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和青年社会科学基金课题,除执行(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有关管理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科学研究,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项的课题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深入研究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重视基础研究,大力加强应用研究,加强对教育科学领域中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的发展建设,促使教育科研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推动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努力建设面向21世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科学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面向全国教育战线、广大教育工作者和有志于从事教育科研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依据公平竞争、保证重点、择优立项的原则确定各类重点课题;凡有条件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中的规定申请承担重点研究课题;国家积极扶持青年教育科研工作者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教育科研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受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全国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协调以及各类重点课题的审批及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指导。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国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
2.制定并发布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指甫。
3.确定各类重点课题。
4.批准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章程、规定。
5.管理各类重点课题。
6.审议全国教育科学学科年度发展报告。
7.组织鉴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学科)各类重点课题及国家教委和青年专项等重点课题的科研成果;推广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改实验成果。
8.评选和奖励全国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
9.领导各学科规划组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学科规划组,作为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为五年。
学科规划组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制订全国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提出本学科的课题指南。
2.对申请列入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进行评议,向领导小组提出学科评审意见。
3.协助管理重点课题,进行必要的学术协调工作。
4.受领导小组的委托,对全国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学科)各类重点课题及国家教委和青年专项等重点课题的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向领导小组提出成果鉴定报告。
5.负责提出本学科年度发展报告。
6.承担全国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的评审工作。
7.举办有关的学术研讨活动。
第七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
规划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国教育科学发展规划、研究计划及课题指南的具体组织工作。
2.组织各类课题的评审工作。
3.制订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的章程、规定,编制重点课题经费预算。。
4.检查重点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5.负责全国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学科各类重点课题及国家教委和青年专项等重点课题的成果鉴定、验收和推广等的具体组织工作。
6.负责汇总编制全国教育科学年度学科发展报告。
7.负责全国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和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
8.协调各学科规划组的工作,组织开展有关业务活动。
9.组织举办有关的学术研讨活动。
10.负责向国家教委报告教育科学研究及事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和信息。
第三章 选题
第八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主要采取依据课题指南的基本要求,公开招标,自由申报,公平竞争,全国统一评审的办法确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指南一般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前一年的第一季度向全国公布;申报年度滚动重点课题,一般参照课题指南选题。
第九条少数由国家临时下达的重要课题或不宜公开招标的课题,由领导小组单独下达列项。第十条根据(改进和加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意见)的精神,试行评审“自筹经费课题”(给予重点课题的名称,自筹研究经费),作为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教育科研、多渠道增加对教育科研投入的一项改革措施。自筹经费课题的申请人应在课题指南范围内申报课题,按规定程序参加评审。
第十一条全国教育科学“九五”规划设立重大课题、国家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原中华社会科学基金课题)、青年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以上为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中立项的课题);国家教委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国务院各部委重点课题和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规划课题(属于非重点课题,自筹研究经费,由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及经费资助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及成果验收)。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二条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为三个月。滚动列入规划的课题一般在前一年的第四季度受理申报,截止到12月31日。
课题指南发布后,申报者可向规划办公室索购(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申请书,一式五份直接寄交规划办公室。迟于规定截止日期(以邮戳为准)寄出的申请书,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申报人须同时通过邮局汇寄(或面交)课题评审费200元(内含计算机录入费),由规划办公室统一开具收据。几只寄申请书而未交评审费的,一律不予评审。
第十四条由多人参加的课题必须注明承担人(对课题经费有最终支配权,所在单位给予信誉保证),承担人仅限填报一人。申报书须由承担人签名报出。
一个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重点课题。正在执行中的各类重点课题的承担人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申请人应是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的高级专业人员。否则,须有两名研究员(或相当于研究员)的书面推荐。边远地区或因特殊情况确实找不到两名研究员(或相当于研究员)作推荐人的,可由两名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作推荐人,或由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第十五条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六条经评审确定的各类重点课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能够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方向;申报人的政治方向明确,能够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能够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主持和指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2.对我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3.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和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深化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作用。
4.能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5.预期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研究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价值。
6.课题论证充分,攻关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第十七条规划办公室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未通过审查的申报课题,不得进入评审,由规划办公室将其申报材料连同所交评审费的90%退回申请人。
第十八条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由相关的学科规划组进行评审。各组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提出本组立项意见。参加投票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提名立项。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根据各学科规划组的评议意见和提名,在集体评审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投票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通过,最后确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各类重点课题。申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各类重点课题的,还需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导小组批准、备案。第二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凡申报国务院部委重点课题的,由各部委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立立项的课题申报领导小组,由规划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于重大课题,采取委托研究和公开招标相结合的方法产生。其评审将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成专门的评议小组,对投标的课题进行评议,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第二十二条对各类课题的评审工作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一律采取回避措施。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列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课题、国家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提供经费资助;列为国务院部委和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的,由所在部委和解放军系统提供经费资助;列为国家教委重点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的,由国家教委提供经费资助(自筹研究经费者除外);列为“规划课题”的,自筹研究经费。第二十四条资助经费的核拨办法是:由课题承担人提出经费预算;规划办公室提出资助经费分配的原则和各类课题资助经费的强度,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规划办公室根据课题自行申报的经费预算和总经费的实际情况,提出资助经费分配方案,经规划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下达;规划办公室将总的资助经费预算方案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国家教委财务司备案;自筹研究经费课题的经费管理由出资单位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第二十五条各类课题的资助经费均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列为重大课题、国家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国家教委重点课题的,每个课题预留20%的经费,待课题成果通过鉴定验收后拨付。
第二十六条课题承担人在接到课题批准通知及拨款通知后,应按核定的经费数额重新填写经费预算表,在一个月内寄交规划办公室,逾期不报者按自动放弃论。
第二十七条资助经费开支范围限于:
1.调查、差旅费。
2.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誊抄、翻译费。
3.必要的中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及稿酬(此类成果的确认须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稿酬数额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6.成果的鉴定费。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发放工资、奖金、出国考察等以及其他与完成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二十八条资助经费拨至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管、监督,并可提取5%的管理费(重大课题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2000元,其他各类课题不得超过1500元)。经费代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以前将经费的使用情况编制年度报表报送规划办公室;课题完成之后,应编制总决算表,报规划办公室核销。
第二十九条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承担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该负责人自己使用经费,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有效。课题组全体成员应自觉接受财务代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课题完成之后,由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的审计部门对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所在单位及规划办公室提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课题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下年度经费;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向本人及信誉保证单位追回已拨出的款额,本人不得申请下一个五年规划的课题;凡拒绝缴回经费的,本人今后不得申报课题,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申报下一个五年规划的课题;对因经费使用上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贪污挪用而被撤销的课题,在向本人及信誉保证单位追回已拨出款额的同时,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本人以后不得申报课题
第七章 管理
第三十一条列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科)的各类重点课题,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委托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列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教委、青年专项重点课题,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列为国务院部委和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的,由各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和解放军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管理;列为“规划课题”的,由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和提供经费资助的部门共同管理。规划办公室将直接对一些重大的跨部门跨学科的课题进行跟踪管理,并视需要对一些课题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是否按预订的计划进行;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课题分工领导和参与研究工作;已经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及其社会效益;经费使用情况,等等。
第三十二条规划办公室每年将根据课题检查情况提出本年度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及时通过(教育科研动态)等渠道进行反映和交流。
实行课题完成情况同申报挂钩的办法,课题承担人在完成原有课题前,不得申报新项目。凡承担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的单位,其所有课题最终完成率低于80%的,在下一个五年规划中将限额申报新课题;低于60%的暂停申报。
第三十三条课题承担人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课题进展情况,在每年12月底以前提出课题研究进度报告(附该年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规划办公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同时报送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接受检查。课题进行当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他重大变化的,须由课题承担人提出专门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规划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的执行,违反者将撤销其承担的课题,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责任者不得申报下一个五年规划的课题。
第三十四条实行学科规划组成员分工联系重点课题制度。每位学科规划组成员将分别联系若干本学科的重点课题,主要任务是:及时了解所联系课题的进展情况,并对其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参与这些课题的成果鉴定等;课题承担人在向规划办公室报送年度研究进展报告时,应同时报送联系本课题的学科规划组成员和本学科规划组组长。第三十五未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应纳入课题承担人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研究计划中。课题承担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应对该课题承担信誉保证,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在时间、人力、研究经费和出版等条件上给予积极支持。在业务考核时,有关人员承担或参加重点课题研究工作的成果应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章 成果的鉴定、验收
第三十六条凡接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资助的重点课题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均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课题完成后,由课题承担人向所在单位和规划办公室提出结题及申请验收报告,并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成果鉴定验收申请表)。成果鉴定一般由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和规划办公室共同组织。必要时,规划办公室可单独组织对有关课题成果的鉴定。鉴定所需经费从课题研究经费中开支或由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重大课题和其他各类课题中政治性、政策性较强的研究成果,要在课题鉴定、验收合格后,方能出版。
第三十七条鉴定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评议和通讯评议。鉴定组专家一般为5—9人。鉴定组专家人选由课题组和承担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名单,由规划办公室核定。鉴定组须包括3名以上(含3名)学科规划组成员。
第三十八条课题组负责向鉴定组每位专家提供课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附件及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报告中应含成果自我评价等材料)。采取会议评议方式,上述材料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组专家审读;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课题组应负责将上述材料寄交鉴定组专家。鉴定组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由鉴定组组长形成鉴定组集体意见,填写(教育科学重点课题成果鉴定书)。
鉴定完成后,课题承担人应将完整的成果二套、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一份及研究经费决算(包括经费总支出情况表和资助经费决算表各一份)、成果鉴定书(原件)一并送交规划办公室验收存档。
第三十九条在成果鉴定过程中,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各学科规划组履行对本学科研究成果提出验收咨询意见的职责。鉴定组专家有严重分歧意见的,未通过专家鉴定的,都应上报规划办公室,由规划办公室向相关学科规划组提出最终验收意见。确有不能通过专家鉴定的,即为验收不合格,其课题承担人不得申报下一个五年规划的课题。第四十条凡属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资助的各学科课题,除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全部研究成果存档外,还应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报送一套研究成果存档。
第九章 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四十一条列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的研究成果,如对我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四十二条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重要理论依据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规划办公室和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决策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推荐,促其采纳应用。采纳应用率将作为评价研究成果社会效益的重要标志。
第四十三条对推动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并可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对策研究以及实验研究成果,课题承担人及所在单位和规划办公室应向有关各界广泛推荐,促其发挥效益。
第四十四条对优秀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和规划办公室可与有关出版部门联系,推荐出版。
第四十五条规划办公室将不定期召开重点课题研究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研究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第四十六条受国家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的最终成果,经鉴定验收合格的,公开出版时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标明)课题类别和接受何种资助。
第四十七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一般四年举行一次全国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奖励活动(具体办法另定)。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