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对照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和党内有关规定,制订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的要求出发,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保证质量,、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四条 党组织要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七九条 党组织要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作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六十条 党组织要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路线的知识教育,以及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十二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调出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的等有关材料,转给交调入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九十三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员和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四条 申请入党的人发展对象要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一)向被介绍人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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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道德品质、本职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三)指导被介绍人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发展对象的情况。;
3、(五)被介绍人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要必须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没有未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十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没有未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