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九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部委员会要应当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六一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六一条 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主要程序是,:
(一)申请人应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发展对象的审议查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七二条 党支部要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八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支部、临时党委无权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九四条 党委审批前,要应当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入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四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三十四一条 党组织要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三十五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当按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继续教育考察和考察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和上级党委组织批准。
第二三十六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三十七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二三十八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五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三十九八条 各级党委必须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发展党员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四十一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和组织部门要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四十二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一定要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违反党章规定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与必要的纪律处分。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六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四十三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发布之日起试施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