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3沈阳师范大学流动科研岗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9-17 浏览次数: 0

 

  为加强我校优秀中青年人才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校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学校决定设立流动科研岗位,其目的是培养和造就一批在国际、国内具有学术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学科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从而提高我校在全国乃至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流动科研岗位设置
  1.学校设立流动科研岗位,其岗位数总量不超过20个。
  2.流动科研岗位实行2年聘期制。
  二、申请流动科研岗位的基本条件
  1.申请者须为我校在职教师;
  2.申请者须为在研项目的主持人,且拥有不少于5万元/年的科研经费(科技开发项目经费不少于10万元/年);
  3.承担重大项目或特殊重要科研任务的教师。
  三、申请流动科研岗位的基本要求 
  1.申请者在聘任期间要完成所主持的科研项目;

  2.申请者在聘任期间要申请到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取得3项《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规定的科研成果。
 
  四、聘任程序
  1.申请者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到科研处网站下载),阐明聘期内工作任务与目标、明确各年度完成的任务与取得的成果,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
  2.经科研处组织专家论证后,由科研处确定并与被聘者签订任期目标管理合同,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五、聘期内考核办法与待遇
聘任期间可不承担教学任务,其工作量考核由科研处会同人事处进行,工作量考核及岗位津贴发放办法如下:
  1.完成年度任务,取得预期成果,其年度考核为优秀,按满工作量计算,学校全额发放其岗位津贴;
  2.因客观原因而未能完成年度任务,其年度考核可暂按合格处理,工作量按满工作量的60%计算,学校也暂时发放其60%的岗位津贴;如聘期结束时,完成任期所有任务和目标,最终认定两年考核均为优秀,两年均按满工作量计算,学校再补发40%的岗位津贴;否则,以实际年度考核为准。
  3.因工作不投入、没完成合同中所承诺的任务,按无工作量计算,流动科研岗位考核聘约自动解除,并提交学校聘约委员会审议聘任事宜,已经发放的岗位津贴学校予以追回。
  4.聘期内应获得的预期科研成果(以合同书为准)学校不再奖励,但超额部分仍按《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六、其他规定
  1.流动科研岗位可自由申请,科研处随时受理。
  2.受聘人员聘期结束后回原单位、原岗位工作,也可继续申请本岗位。
  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