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3沈阳师范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9-17 浏览次数: 0


一、 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术活动实行学校主管领导、科研处(校科协)和各单位主管领导三级负责制。
第二条  学术活动按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校内外学  术交流、基层单位学术活动、参加学术团体五个层次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类学术活动均由主办或承办的基层单位(院、部、所、中心)为依托进行组织管理。重要的大型综合会议由学校组织协调。
二、 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承认的国际性会议是指国际上公认并有较大影响的学术组织成届次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换届大会,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国家级学术团体的学术年会或换届大会。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其主题必须紧密联系我校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与发展,并有助于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以及对外影响力。
第五条  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应向学校提出计划。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组织领导、经费来源与预算以及拟邀请参会国外学者的国籍、身份、人数等,有特殊情况的,需作说明。
第六条  科研处(校科协)每年两次集中受理会议申请,第一次为12月1日至15日,第二次为6月1日至15日。国际性会议需在会前六个月,全国性学术会议需在会前三个月,报科研处(校科协)登记备案。省级重点学科、基地或中心每年可以申请主办或承办1次国际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其它单位每两年可以申请一次。
第七条  举办国际性会议,参会的国外学者应不低于30人,且国别不低于3个;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参会学者应不低于60人,且省外学者应不低于30人。
第八条  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的内容、规模、影响力,以及与学校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相关度等进行承包预算。会议性质、级别、重要程度、必要性、是否召开以及承包预算的标准均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承包预算的封顶标准分别是:一般国际性学术会议8万元,重要国际性学术会议15万元,重大国际性学术会议20万元;一般全国性学术会议3万元,重要全国性学术会议5万元,重大全国性学术会议10万元。承包预算以外的支出均由具体主办或承办单位解决。其它会议学校视情况而定。
第九条  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应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写出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重要活动应有录像和图片)报科研处(校科协)备案。
三、校内外学术交流
第十条  各单位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从事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邀请单位应在事前向科研处(校科协)提交活动计划,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结束后一周内,邀请单位应将活动纪要和其他相关材料报科研处(校科协)备案。
第十二条  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参加者本人的科研经费支付。
四、基层单位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各单位每年应举办一次学术年会,总结科研工作,提出工作设想,进行学术交流,展示科研成就。
第十四条  首席教授和责任教授每年至少在全校做一次学术报告,其他教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每年至少在所在单位的学术交流会上做一次学术报告。
五、参加学术团体
第十五条  凡在国家级学术团体中担任理事以上职务和省级学术团体中担任副理事长以上职务(包括秘书长)的人员均应填报《沈阳师范大学教职工在各级学术团体中担任职务情况调查表》,报科研处(校科协)备案。
第十六条  在国家级学术团体中担任理事以上职务或在省级学术团体(一级学会)任副理事长以上职务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承担会费; 在其他各种学术组织任职的单位和个人的会费由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我校为省级一级学会以上学术团体秘书长单位,学校根据需要提供适当的办公空间和活动经费。
六、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具有硕士授予权的单位,每三年至少应举办或承办一次国际性或全国性或全省性学术会议。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本单位和个人学术活动情况,每学期末将本学期学术活动工作总结和下学期活动计划报科研处(校科协)。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对各单位学术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作为科研工作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校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