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5沈阳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9-17 浏览次数: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辽宁省高等学校科技工作会议精神,有效保护沈阳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学科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特指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指职务专利发明。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三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是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四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并且在国外可能获得的专利,应在出国前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其专利权的归属。
第五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的学生、教师以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承担的学校研究项目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申请的专利,除协议另有规定之外,应归学校享有。进入科研流动岗的人员,在进岗前应就专利权问题与科研处签订专门协议。
第六条  离退休、停薪留职人员、调离及被学校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由学校享有。
第三章  专利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科研处负责专利保护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各单位科研主管领导分管本单位专利保护工作,同时需要一名经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协助工作。
第八条  在科研活动中的职务发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科研处对项目主持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办理专利申请。
第九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专利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必须协同科研处,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专利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进行专利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应将相关协议或合同送科研处审查,并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申请非职务专利,应向科研处申报,并接受审核。符合非职务专利条件的,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章  奖酬与扶持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对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发明人按照《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利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和补贴有应用前景的专利申请,维持、保护专利权和管理专利。学校对在专利的产生、发展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对在专利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并作为其工作业绩与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三条   对于剽窃、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以其它方式侵害学校及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属学校处理权限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超出学校处理权限的,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  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处理,责令其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并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的职务专利,或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侵犯学校及其师生员工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