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8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科研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9-17 浏览次数: 1

第一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严谨学风。
2.愿意参与大学生科研指导工作,教书育人,身体健康。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承担过科研项目。
第二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组建大学生科研梯队,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精神。
2.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专业特点,指导学生选题和论证。
3.指导大学生掌握基本的科研方法,如文献检索、调查研究、科学实验等。
4.指导大学生制订科研计划,监督检查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
5.组织召开开题报告会和项目研究工作总结会。
6.指导大学生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7.积极为大学生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创造条件。
8.指导大学生发表学术论文、撰写调查(研究)报告、申请国家专利、实施成果转化等。
第三条 指导教师的组织管理
1.符合大学生指导教师条件的教师应积极参与大学生科研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指导教师由大学生提名,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科研处备案。
第四条 指导教师的奖励与表彰
1.大学生的科研成果获奖,视获奖级别和指导教师的作用,学校给予奖励。
2.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大学生科研活动优秀指导教师”,并给予表彰。
第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