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学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0-11-15 浏览次数: 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院各级党政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确保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与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我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我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为我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学院党委、行政以及党委和行政的工作部门、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直接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院党班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的正职对所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对其副职中层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的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中层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领导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纪委监察部门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拔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违法违纪或者不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进入各级党政班子。

(八)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制度,教育和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出现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第三章  责任实施

第七条  学院党委负责全面领导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学院纪委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具体工作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学院党委每年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委托纪委召开专门会议,结合学院实际对全院工作进行安排。各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针对可能影响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结合业务工作搞好专项清理,建章立制,加强管理,进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九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每年主持召开一次专门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班子会议,亲自参加下属单位班子的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听取查处案件及其它重要事项的汇报,并进行具体指导,排除阻力和干扰。对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分管部门的正职中层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对群众信访举报情况的问题要认真阅看,及时批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要协助正职加强分管部门和联系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和指导,督促其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措施。每年要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和联系点单位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建设的汇报,对其正职中层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条  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的正职,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每年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任务,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副职中层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的副职,要协助正职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正职汇报沟通情况,主动提出解决办法并加以解决。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中层干部年终考核工作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

中层及中层以下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由组织部、人事处会同纪委具体负责实施,考核结果要记入干部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发现院级领导干部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由上级党委(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对发现中层以及中层以下领导干部和班子的一般性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对构成违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  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书记负总责,纪委书记负直接责任,党委其他成员协助。纪委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五条  我院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主管,组织部和纪委负责具体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副处级以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由本部门、本单位一把手具体负责,组织部和纪委配合。

第十六条  专项治理工作的分工:

(一)严禁到名胜区开会工作,由分管财务的院长主管,党政办公室负责。

(二)严格控制未经上级批准的改建、扩建、新建或装修办公楼工作,由负责基建的副院长主管,发展建设处负责。

(三)严格管理出国(境)工作,由分管外事的副院长主管,外事处负责。

(四)结合房改,严格管理领导干部住房工作,由分管资产管理的副院长主管,资产管理处负责。

(五)清理通讯工具工作,由分管财务的院长主管,党班办公室、财务处负责。

(六)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工作,由分管办公室的副院长主管,党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

第十七条  受理信访、来访、举报、查处案件工作由纪委书记主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处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初查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负责纪检工作的委员负责。

第十八条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由纪委书记主管,各职能处室负责。

第十九条  三讲教育工作,按党委安排进行。

第二十条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党委书记、院长领导,纪委书记主管,纪委和组织部负责具体工作。组织部负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评议、测评和考核;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本规定第六条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开除党籍以及令其辞职、免职等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以及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收、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其它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下管一级,上究一级的原则,对领导干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与工作、权利相关的重大案件或重大事件,除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事人作案时间内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

(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当事人受到党纪或政纪重处分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告诫。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当事人受到党纪或政纪重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三)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或者其它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正常秩序的,除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具有以上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所述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主要领导、一般领导责任。

(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的,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二)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责任追究,主要是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三)两位党班领导干部共同分管同一部门的,其党风廉政责任一般由为主的领导干部负责。

(四)同一部门的不同事务分属两个领导干部管理的,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具体事项,由学院纪委和组织部、人事处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学院各级党政在职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