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语学院大学生自管委员会的内部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进一步规范工作秩序,全面协调各部门,加强对成员的监督与考核,特制定本考评制度。本考评制度适用于外国语学院大学生自管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二条 外国语学院大学生自管委员会有维护各部门及全体成员正当权益的责任,各部门及全体成员有遵守大学生自管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各部门及全体成员拥有对考评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考评制度细则
本考评制度以100分为基础分,并依照考评结果进行相应的加减分。行政部每月对各部门及全体成员进行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将登记于 “外国语学院大学生自管委员会各部门(个人)考评成绩记录表”。各部门考评情况每月公示一次,并于学期末进行汇总;个人考评情况每学期公示一次。对考评结果存有疑议的部门或个人,可在考评情况公示一周内向主任及副主任反映,并及时进行查询、核实以及更正。学期末,大学生自管委员会将对总分前两名的部门和前三名的个人进行表彰,对总分最后一名的部门和最后三名的个人给予相应的惩罚。
(一) 考勤(30分)
第一条 自管会的大型会议、各部门例会以及其他要求出席活动须做到全勤,且无迟到早退现象。在会议或活动正式开始前和结束时,行政部将分别进行人数清点,并将结果存档。
第二条 凡请假者,必须在会议或活动前,向主任或部长请假,得到允许后,方可缺席。如确实事出突然,未能提前请假,事后必须补假,并说明原因。
第三条 迟到或早退现象一经发现,相应部门扣5分/人,个人扣5分;无故缺席,相应部门扣8分/人,个人扣8分。
第四条 会议或活动期间,必须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保持会场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吵闹。若影响到其他部门正常工作,相应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各扣3分。
第五条 各部门例会期间,应保持会场卫生,爱护公共财产。例会结束后,应及时关闭门、窗、灯及电脑等设备。如有违反以上规定或卫生状况不佳,相应责任部门扣5分。
(二) 材料上交(30分)
第一条 各部门及全体成员有义务上交工作计划、总结、培训心得及查寝总结等材料,并由行政部统一进行汇总存档。
第二条 各种材料的电子档(如有特殊需要,含打印部分)须按规定时间及时上交。若出现逾期现象,相应部门扣5分/人,个人5空分。
第三条 外国语学院大学生自管委员会对各种文档的格式均有统一要求,各部门及全体成员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上交材料格式出现错误且情节严重,相应部门扣5分,个人扣5分;态度不认真者视情节,酌情对相应部门扣5分,个人扣5分。
(三)值班(20分)
第一条 各部门及成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履行值班义务。
第二条 由于部门活动或课程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值班的,在经主任批准后,方可由其他部门代为值班。迟到或早退现象一经发现,相应部门扣3分;无故未到,相应部门扣5分。
第三条 值班实行签到制度,在值班记录上要注明值班内容中所提到工作的完成时间和人员。严禁代签或事后补签,一经发现,相应部门扣3分;已值班但未签到按“无故未到”处理,相应部门扣5分。
第四条 行政部将严格按照值班要求,每天进行不定时检查,并将值班内容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对值班内容完成不好的部门,视情节严重,酌情扣5分。
对值班内容完成较好的部门,视情节,酌情加5分。
(四) 备品管理(20分)
第一条 大学生自管委员会财产和备品归集体所有。大学生自管会备品由行政部保存,并由行政部列出清单,统一管理。
第二条 开展任何活动所需物品要提前一周告知主任及行政部相应成员,如有特殊情况至少要提前三天。若未能及时申报,相应部门扣5分。活动所需备品(如领导、教师座牌、选手号码牌、评委用笔、纸、图钉、大头针等),请联系行政部相应成员,并作好登记,其他物品请各部门自备。若未履行相应程序而擅自挪用,一经发现,相应部门及擅自挪用者均扣5分。
第三条 使用后的物品(领导、教师坐牌,选手号码牌等)在活动后三天内必须归还齐全。若未能如期归还,相应部门扣3分。备品使用后,应保持其原样由借用者完整还回。一旦发现备品有破损或遗失现象,应立即向行政部报告,赔偿损失,相应责任部门扣5分。
第三章 其他奖惩措施
(一)加分
第一条 向自管会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相应部门或个人加5分;
第二条 主办创新活动并产生良好影响,相应部门加10分;
第三条 对违纪现象进行检举,且情况属实,并对其进行有效制止,相应部门或个人加5分。
(二)减分
第一条 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未能正常顺利进行视情况轻重,扣相应部门10分;
第二条 由于个人原因,对外国语学院大学生自管委员会产生较坏影响或带来不良后果者,视情况轻重,扣相应部门及个人8分;
第三条 各项活动结束后,主办部门成员未清理活动现场或清理后经检查未合格
者,视情节,酌情扣相应部门8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考评制度未尽事宜由外国语学院大学生自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条 本考评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并由外国语学院大学生自管委员会主任对其实施进行监督,行政部成员配合监督。
第三条 本考评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于外国语学院大学生自管委员会。
外国语学院
大学生自管委员会
2010年2月